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0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权县双塔乡战胜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经营者:闫河振,个体工商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双塔乡战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2021年4月1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