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民初41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D。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怀,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清华园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7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D。
法定代表人:徐淑霞,该园园长。
清华大学与抚州市临川区清华园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清华大学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华大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华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