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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与抚州市临川区清华园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0民初41号
案件名称清华大学与抚州市临川区清华园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华大学;抚州市临川区清华园幼儿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民初41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D。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怀,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清华园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7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D。

法定代表人:徐淑霞,该园园长。

清华大学与抚州市临川区清华园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清华大学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华大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华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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