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202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攀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传帆五金店。
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26MA2EMLMK4Y。
负责人:胡传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传帆五金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