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202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攀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前童镇惠亚五金店。
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鹿山路14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26MA2EMMRF85。
负责人:王惠亚。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前童镇惠亚五金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2019年5月28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
本院予以准许。
2019年5月29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超文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宋佩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