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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祖毅、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民终297号
案件名称林祖毅、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祖毅;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民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祖毅,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元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祖毅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时代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林祖毅,被上诉人伊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洋、魏少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祖毅上诉请求:1.改判专利号为ZL20081007××××.8“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归林祖毅所有;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伊时代公司全部承担。

其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为非职务发明,但仍判决涉案专利权为伊时代公司,违犯专利法第六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为“作为发明人之一以及负责对接专利申请的人员却不知道专利记载的发明人和权利人是谁明显不符合常理”。

该逻辑推理有误,在专利申请系列文件中,仅有“申请人”一栏,上诉人在对接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能从申请文件中得知专案专利的权利人是谁?

三、一审判决理由中遗漏争议焦点,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一审判决归纳争议事实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林祖毅的职务发明,以及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林祖毅独立研究完成以及权利归属问题。

而在一审判决理由中,没有阐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林祖毅独立研究完成”这一重大案件争议焦点。

该争议焦点直接与涉案专利的权属有重大关联。

伊时代公司辩称:1.伊时代公司早在2007年2月23日就完成涉案专利技术内容,整个专利的技术内容与林祖毅无关。

2.林祖毅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作出实质性贡献。

林祖毅是2008年2月18日到伊时代公司实习,主要负责专利申请的联络、整理材料等工作。

林祖毅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专利号为ZL20081007××××.8、发明专利名称为“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归原告林祖毅所有;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2月18日,原告林祖毅填写伊时代公司《员工信息登记表》,其中登记有2004年9月至2008年7月林祖毅为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的学生。

2008年3月14日,伊时代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1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07××××.8,专利权人为伊时代公司,发明人是林祖毅、许元进、林华斌、杨小焰、彭明和王财志。

2008年6月,林祖毅完成了题目为《新型高安全防火墙设计与实现》的毕业设计(论文)。

该毕业设计(论文)中描述的路径密码技术及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与“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发明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一致,并注明该路径密码技术已经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毕业设计(论文)在结论部分注明“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技术还未使用CGI完成”;

毕业设计(论文)在导师评语部分注明“在CGI方面,登陆和路径密码的实现有待后期来完成”。

另外,林祖毅在毕业设计(论文)致谢部分称“我所实习的伊时代公司的同事给了许多的帮助,他们对我的实习都很支持。

在此特别向柯灵工程师——指点了我整个学习与论文的方向、校外导师王才智——为我解答了许多难题、以及一起做防火墙的陈维生学长表示最真挚的感谢。

我还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曾勇进老师。

”庭审过程中,林祖毅确认柯灵与王才智是伊时代公司员工。

双方均认可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7月,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至2010年3月止。

另查明,被告为原告交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止。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林祖毅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及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林祖毅独立研究完成的及权利归属问题。

关于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伊时代公司主张,2008年2月18日,林祖毅以就业为目的进入伊时代公司实习,不管林祖毅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员工,其在职期间的发明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能简单的以林祖毅是否就职于伊时代公司为判断标准,而应以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判断依据。

就伊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而言,其尚不足以证明林祖毅是为了执行伊时代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伊时代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涉案的发明创造,故本院对伊时代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林祖毅在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主张不予采纳。

另外,本案涉及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宜适用诉讼时效来否定林祖毅的诉讼请求。

关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林祖毅独立研究完成的及其权属问题。

首先,林祖毅提交的证据中,仅其毕业设计(论文)有关于路径密码技术内容的相关表述,但其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时间是2008年6月,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时间2008年3月。

其次,林祖毅在庭审过程中否认2008年2月18日就已经在伊时代公司实习,但与其在起诉状中明确其于2018年上半年在伊时代公司实习的陈述自相矛盾。

且林祖毅在其毕业设计(论文)致谢部分对柯灵和王才智给予其毕业设计(论文)写作的帮助表示感谢,并确认柯灵与王才智是伊时代公司员工,故可以确认林祖毅于2008年2月18日之后在伊时代公司实习且其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获得过伊时代公司员工帮助的事实。

第三,涉案专利所记载的发明人是林祖毅、许元进、林华斌、杨小焰、彭明、王财志,专利权人是伊时代公司;

且林祖毅提交的其毕业设计(论文)附录中包含设计人为林祖毅、许元进、林华斌、杨小焰、彭明、王财志,申请人为伊时代公司的涉案专利申请文件,以及涉案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虽然林祖毅在庭审中称其直到2017年1月通过伊时代公司与案外人三星公司的诉讼新闻才知道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是伊时代公司,但从涉案专利的申请到获得授权公告,林祖毅均在伊时代公司实习或任职,其毕业设计(论文)附录亦包含涉案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且林祖毅负责与专利代理公司对接。

作为发明人之一以及负责对接专利申请的人员却不知道专利记载的发明人和权利人是谁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于林祖毅关于其直到2017年1月才知道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是伊时代公司,以及其在专利申请时只负责对接技术问题而不知权利人和发明人是谁的说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林祖毅关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其独立研究完成并由其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祖毅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林祖毅负担。

本院认为:从涉案专利的申请到获得授权公告,林祖毅均在伊时代公司实习或任职,其毕业设计(论文)附录亦包含涉案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且林祖毅负责与专利代理公司对接。

作为发明人之一以及负责对接专利申请的人员却不知道专利记载的发明人和权利人是谁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涉案专利林祖毅关于其直到2017年1月才知道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是伊时代公司,以及其在专利申请时只负责对接技术问题而不知权利人和发明人是谁的说法不予采信。

综上,林祖毅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有林祖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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