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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潍坊经济开发区天天旺商店双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261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潍坊经济开发区天天旺商店双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潍坊经济开发区天天旺商店双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261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经济开发区天天旺商店双杨店,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区双杨街道双杨店村。

经营者:刘效刚,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经济开发区天天旺商店双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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