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4688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亮,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薛莲,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汇诚酒水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西首路南(董庄居委)。
负责人:韩兴学。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汇诚酒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