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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朱艳广与徐州市贾汪区美保美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199朱艳广与徐州市贾汪区美保美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艳广;徐州市贾汪区美保美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民初199号原告:朱艳广,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铭祥,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美保美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泉街道办事处鹿楼村。

法定代表人:鹿世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童,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艳广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美保美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保美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艳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铭祥,被告美保美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艳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原告ZL20173017××××.X号外观专利的行为,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库存产品、半成品及相关宣传资料;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朱艳广诉称,原告花费巨资致力于家具产品的技术研发,其于2017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椭圆茶几(885)“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为ZL20173017××××.X。

经调查了解,原告发现被告美保美罗家具有限公司未经原告的允许,恶意仿造,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的产品。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产品的市场占用率及消费者信誉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美保美罗公司辩称: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缺乏稳定性,不具有新颖性,属于惯常设计,应提供专利评价报告;

2.涉案产品是被告购买所得,具有合法来源,且仅用于展示;

3.被告公司经营规模小,成立时间短,现已无法正常经营。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原告朱艳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椭圆茶几(885)”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73017××××.X,于2017年11月17日获得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该外观设计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组成;

简要说明记载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外观形状。

2018年9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出具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2月1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至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原告朱艳广的委托代理人李峰及其指定的购买人申山,在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公证员葛某和公证员助理杨慧的监督下,来到位于徐州市××国道“徐工履带底盘有限公司”东约300米的路口向南约800米的厂房前,对该路口及厂房大门处进行拍照。

随后,在李峰、申山的带领下来到该厂内的展示厅及生产、储存的处所,分别对上述场所的现状、申山与该厂负责人杜庆惠(申山介绍)合影、展厅外观进行拍照,上述拍照的全过程均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8年2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8)徐徐证民内字第513号公证书。

同一日,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公证员葛某和公证员助理杨慧在李峰、申山的带领下又进入了位于徐州市××国道“徐工履带底盘有限公司”东约300米的路口向南约800米的厂房内,申山以消费者身份在该厂购买了圆几一张、床头柜一个、餐椅一把,由李峰对所购商品拍照,并取得了由“杜庆惠”签名的收据一张(编号:0117062)、酷丁庄园家具有限公司销售单一张、徐州市美保美罗公司宣传册一本。

宣传册中“公司简介”部分介绍,美保美罗公司“位于徐州市工业园区,是一家专业设计、制造、销售一体的实力型企业。

开发新中式家具‘檀玥’传统工艺……”。

李峰分别对该厂工作人员包装所购物品的过程、申山与该厂负责人杜庆惠(申山介绍)合影、展厅外观进行拍照。

所购物品、收据、销售单、宣传册带回公证处后,李峰对收据、销售单、宣传册进行了拍摄,公证员对拍摄的物品进行封装,李峰对封装后的物品再次拍照后,公证员将上述物品交由申请人保存。

上述购买、拍照的全过程均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8年2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8)徐徐证民内字第514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确认并未实际购买被诉侵权产品。

当庭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与第513号公证书第24、27页中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第513号公证书第24、27页中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进行比对。

原告认为,涉案专利为椭圆茶几,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组成;

最能体现设计要点为立体图。

从被控产品的外观视觉看两者完全一样。

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

被告认为,被控产品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同。

另查明,被告美保美罗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1日,注册资本6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销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登记簿副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此外,被告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当庭提交了其与海宁市海昌新全友家私馆签订的订货合同,但其陈述订货合同中涉及的海宁市海昌新全友家私馆、奥洛拉家居用品国际有限公司均无法查询到相关的企业信息。

对此,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本院认可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院认为,原告朱艳广依法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法定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均为茶几,系同种类产品。

庭审中,由于原告未实际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所提交的第513号公证书第24、27页展示的被控侵权产品不能完整展示被控产品的全貌,被控产品不能清晰地与涉案专利各视图进行比对。

且庭后,原告亦未能补充提交清晰的图片供法庭比对。

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原告ZL20173017××××.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艳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朱艳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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