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18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女,系该司员工。
被告:蓝五狮.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蓝五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