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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蓝五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蓝五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蓝五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18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女,系该司员工。

被告:蓝五狮.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蓝五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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