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563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谢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395法定代表人:谢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思,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轻松蚁族通讯设备商行,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东路**凯盛通讯城**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王青松。
被告:深圳市玖零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宝源路咏辉商务大厦****40300311678847F。
法定代表人:刘喜年。
×××960经营者:王青松。
被告:深圳市玖零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宝源路咏辉商务大厦****0311678847F。
法定代表人:刘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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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王青松。
被告:深圳市玖零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宝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宝源路咏辉商务大厦****678847F。
法定代表人:刘喜年。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轻松蚁族通讯设备商行、深圳市玖零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蓝牙耳机,专利号:ZL20153042××××.8)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