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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蓝博诺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5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蓝博诺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蓝博诺电子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5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通,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蓝博诺电子产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南路**飞扬时代**FB358。

经营者:蓝楠。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福田区蓝博诺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624375.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素羽(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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