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58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秀芳,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耿武,男,汉族,1994年08月2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耿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祝建军审判员 杨馥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黎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