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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耿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58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耿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耿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58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秀芳,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耿武,男,汉族,1994年08月2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耿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祝建军审判员  杨馥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黎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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