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23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XX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浩,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聚惠商店。
住。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XX路**首层**首层一社会信用代码:×××368。
经营者:周爱育。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聚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