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53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春晓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经营者:程晓春。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春晓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将原诉讼请求第2、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5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