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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缤纷聚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天津缤纷钱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民终180号
案件名称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缤纷聚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天津缤纷钱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缤纷聚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天津缤纷钱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终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琼,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缤纷聚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天津缤纷钱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天山路****/div>法定代表人:王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宾,天津击水(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丰,男,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宾,天津击水(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缤纷聚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天津缤纷聚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丰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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