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3674号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04293335)。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
法律文书关达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广场A座622室。
法定代表人:瞿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0410508030。
被告:曾耀平,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耀平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曾耀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