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民初15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龙盛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Y。
经营者:蒋小龙,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山湖区龙盛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