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261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祠堂大街**全部(部位:**) 法定代表人:黄泽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因被执行人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泽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2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