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某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刑初416号
案件名称欧某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某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4刑初41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煌,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无固定职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于2018年10月20日再次被抓获并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珊珊,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9〕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欧某煌及其辩护人刘珊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欧某煌为牟取利益,租用深圳市福田区××××门面,成立华狮科技公司,雇佣他人,专门收购、销售假冒品牌耳机、音箱等物品。

同时,欧某煌还租用××××房作为存放假冒耳机、音箱的仓库。

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欧某煌,并在其公司门面和仓库查获准备销售的全新假冒Beats耳机2006个、假冒Beats音箱37个、假冒Beats音箱架58个、假冒SONY耳机187个、假冒SENNHEISER耳机24个及账本2册。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物品中的2006个假冒Beats耳机、58个假冒Beats音箱架、37个假冒Beats音箱、24个假冒SENNHEISER耳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642724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欧某煌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某煌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鉴定价格有异议,辩称涉案查获的送货单是其销售涉案假冒耳机、音箱的记录,其中BeatsStudio记录为“B蓝牙录”,BeatsPill记录为“药丸音箱”,BeatsPill支架记录为“支架”和“药丸支架”,BeatsSolo记录为“Asolo(HD)”,BeatsTour记录为“面条”,送货单中商品名称带有“beats”“solo”字样的均是其销售假冒Beats耳机或音箱的记录。

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已认识到错误,决定痛改前非,其家庭负担重,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不应以鉴定价格认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而应按被告人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

本案被扣押的两本账本系被告人的销售记录,账本中已记录涉案BEATS品牌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根据被告人反映,账本记录的“B蓝牙录”“B16录”是指假冒的BeatsStudio耳机,“支架”是指假冒的BeatsPills音箱架,“面条”是指假冒的BeatsTour耳机,“Asolo(HD)”“solo(HD)”是指假冒的BeatsSolo耳机,“好药丸”是指假冒的BeatsPill音箱。

根据账本统计,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总价为11267元;

按照平均单价计算,涉案未销售的Beats品牌侵权产品总价值为215043.12元。

本案SENNHEISER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虽未在账本中体现,但是根据被告人与QQ名为“法拉利贸易”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销售涉案SENNHEISER耳机的单价为150元,涉案SENNHEISER耳机的价值为3600元。

综上,本案已销售及未销售侵权产品的总价值为229910.12元,总金额在25万元以内,属于销售金额较大,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涉案侵权产品已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

五、被告人涉案时间较短,实际获利较少。

六、被告人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七、被告人系家庭精神支柱及唯一的经济来源,其有两名年幼的小孩和年迈的父母需要其抚养和照顾。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第7603100号“”注册商标由毕慈电器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移动电话专用耳机等,有效期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第7922036号“BEATS”注册商标由毕慈电器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音响扬声器、耳机、家庭影院用音频扬声器、计算机用音频扬声器、计算机周边设备等,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第7922032号“BEATSBYDR.DRE”注册商标由毕慈电器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MP3播放器、便携式音乐播放器保护袋、扬声器、扬声器音箱、扩音器架、音频设备、无线传送声音信息的装置、音响扬声器、耳机、家庭影院用音频扬声器、计算机用音频扬声器、计算机周边设备等,有效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第G978971号“SONY”注册商标由索尼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低音炮、双耳式耳机、耳机、喇叭音箱等,有效期自2008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

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欧某煌为牟取利益,对外销售假冒品牌耳机、音箱等商品,并自2014年11月起租用深圳市福田区××××店面,经营“华狮科技”档口,雇佣他人,对外销售假冒Beats、SONY等品牌耳机、音箱等。

同时,被告人欧某煌还租用××××房作为存放侵权商品的仓库。

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华狮科技”档口抓获被告人欧某煌,并在该档口及仓库查获带有“”“beats”“beatsbydr.dre”商标的假冒BeatsStudio耳机694个、BeatsTour耳机325个、BeatsSolo耳机987个、BeatsPill音箱37个、BeatsPills音箱架58个,同时查获带有“SONY”商标的假冒SONY耳机187个、假冒SENNHEISER耳机24个以及送货单2本。

经统计,涉案查获的送货单记载的已销售假冒Beats品牌商品的金额共计41777元。

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涉案查获的假冒Beats品牌商品货值共计214710元。

另,涉案查获的假冒SONY耳机因不符合价格鉴证条件,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价格鉴定。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的假冒Beats耳机、音箱、音箱架,假冒SONY耳机,假冒SENNHEISER耳机及送货单等物证;

2.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租赁管理合同、毕慈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举报函》《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明》、被告人欧某煌的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陈某弟的证言;

4.被告人欧某煌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两份;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7603100号“”、第7922036号“BEATS”和第7922032号“BEATSBYDR.DRE”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第G978971号“SONY”注册商标在案发时亦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均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欧某煌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被告人欧某煌当庭确认涉案查获的送货单是其销售涉案假冒耳机、音箱的记录,并详细陈述了送货单中记载的商品名称对应的品牌型号,故本案应以送货单上记载的价格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送货单上仅记载销售数量、未记载销售金额的,亦应核算其销售金额,一并计入被告人欧某煌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

经统计核算,送货单上记载的假冒Beats商品【包括“B蓝牙录”“B16录”“Asolo(HD)”“solo(HD)”“好药丸”“面条”“支架”“超Aurbeats”“蓝牙solo”“涂鸦solo”“磨砂solo”】的销售金额共计41777元,其中“B蓝牙录”“B16录”对应的BeatsStudio耳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131元,“Asolo(HD)”“solo(HD)”对应的BeatsSolo耳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110元,“面条”对应的BeatsTour耳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20元,“好药丸”对应的BeatsPill音箱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170元,“支架”对应的BeatsPills音箱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42元。

按照上述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涉案查获的尚未销售的694个假冒BeatsStudio耳机、987个假冒BeatsSolo耳机、325个假冒BeatsTour耳机、37个假冒BeatsPill音箱和58个假冒BeatsPills音箱架的货值金额共计214710元。

本案暂无证据证明“SENNHEISER”商标注册情况,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欧某煌销售的假冒SENNHEISER品牌的耳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该部分商品货值不应计入被告人欧某煌的销售金额。

综上,被告人欧某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25648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欧某煌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不满5万元,涉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欧某煌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欧某煌自愿认罪,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2015年1月8日至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欧某煌因本案被羁押,可折抵刑期一个月零六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铃铃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浩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