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91号原告: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和业广场2501房。
法定代表人:林宗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壹方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新湖路**壹方中心****A塔4301。
法定代表人:姚如忠。
被告: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告:广州宜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新湖路**壹方中心****023A-025div>法定代表人:蔡国强。
被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部位:18层,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满林,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壹方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宜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二分公司、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201530491864.3)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