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440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火车站西路茂财购物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经营者:岳茂财,系该店业主。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火车站西路茂财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