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41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久兴达物资销售部,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div>经营者:王艳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晋源区久兴达物资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