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湘01行初21号原告:湖南知味大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工业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寿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家虎,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男,1980年1月2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系被告工作人员。
第三人:佛山顺德区顺泰食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冲北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陆展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文,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知味大师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衡阳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3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材料齐全日期为2019年1月4日,因佛山顺德区顺泰食品厂有限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佛山顺德区顺泰食品厂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
2019年5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南知味大师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知味大师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知味大师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知味大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