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576号之二 原告: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
法定代表人:李三晓。
被告:青岛海润林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艳方。
被告:刘艳方,女,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润林家具有限公司、刘艳方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海润林家具有限公司、刘艳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