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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壹半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民初94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壹半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壹半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94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赵振刚(TIMCHEN-KANGCHAO)。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姚庞,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壹半百货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红叶商场外南侧第2-3号商铺。

经营者:卫英斌。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壹半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雄美文具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壹半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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