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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28民初5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民初57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住,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一社会性用代码:92422823MA4A29PAXW。

经营者:何艳桃。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被告(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撤回反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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