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民初57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住,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一社会性用代码:92422823MA4A29PAXW。
经营者:何艳桃。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被告(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撤回反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反诉原告巴东县野三关乐家百货负担,本院决定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