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辖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婴之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北假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TT516M。
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公华,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审被告: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山路**用代码91350500315736151U。
法定代表人:陈建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三梅工业区用代码913505836650530789。
法定代表人:范重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市婴之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公华、原审被告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3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婴之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故应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本案应由该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林公华起诉的诉求、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虽然郑州市婴之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林公华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一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郑州市婴之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艳蓉 书记员陈云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