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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名大电瓶车行、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078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名大电瓶车行、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名大电瓶车行;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78号之一 原告: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农场大道(五塘村)。

法定代表人:黄玲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芝,杭州知管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椒江名大电瓶车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轮渡路**。

负责人:陈光福,该车行经营者。

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东盛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名大电瓶车行、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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