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78号之一 原告: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农场大道(五塘村)。
法定代表人:黄玲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芝,杭州知管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椒江名大电瓶车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轮渡路**。
负责人:陈光福,该车行经营者。
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东盛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名大电瓶车行、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