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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宫购物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1民初88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宫购物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宫购物中心;深圳市曼顿阿玛尼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金得利针织服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88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欣,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div>法定代表人:云文广。

被告: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宫购物中心,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风路**div>法定代表人:丁元明。

被告:深圳市曼顿阿玛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汽车大厦**v>法定代表人:缪金莲,总经理。

被告:台州市椒江金得利针织服装厂,住所地中华人民,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灵香店后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法定代表人:林扬德。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公司长乐宫购物中心、深圳市曼顿阿玛尼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金得利针织服装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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