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88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欣,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div>法定代表人:云文广。
被告: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宫购物中心,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风路**div>法定代表人:丁元明。
被告:深圳市曼顿阿玛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汽车大厦**v>法定代表人:缪金莲,总经理。
被告:台州市椒江金得利针织服装厂,住所地中华人民,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灵香店后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s-text-autospace:;">法定代表人:林扬德。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公司长乐宫购物中心、深圳市曼顿阿玛尼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金得利针织服装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