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0135号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乐虎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世宏大厦**2106K/div>法定代表人:高永。
被告:山东澳进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长江三路**>法定代表人:郭凤兰。
被告:东台市百诚日用品超市,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台城东进北路三建连家店****经营者:臧旭军。
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乐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或称被告一)、山东澳进饮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被告二)及东台市百诚日用品超市(以下或称被告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山东澳进饮料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一虽然注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但实际经营地、办公等均不在注册地址,而在山东省枣庄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被告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因此龙某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被告二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均在山东省枣庄市,与深圳市龙岗区均无关系;
被告三的住所地为江苏省东台市,即使本案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综上,龙某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枣庄市中区人民法院或者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一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澳进饮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