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知民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慧街**自编****418。
法定代表人:刘杰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文,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iv>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上诉人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维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其多预交的87.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