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1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城区坤宝通讯器材经营部金柱园店,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5/**。
经营者:胡儒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全明,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虎,四川省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科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洪荣。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城区坤宝通讯器材经营部金柱园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绵阳城区坤宝通讯器材经营部金柱园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