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1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肖加军,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衡阳市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与常胜路交汇处龙翔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周忠军。
上诉人肖加军因与被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司注销后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债务。
相应地,公司的诉讼地位丧失,应当由适格的主体继承公司的诉讼地位。
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但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早已于2018年5月28日注销,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应当由相关适格的主体继承公司的诉讼地位。
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将该事实告知一审法院,导致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这一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仍将衡阳市世纪传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列为适格的当事人。
二审中,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肖加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