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6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典升,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柴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3MA2PHGPW07。
经营者:杨红标,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柴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