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24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豪杰,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盐县,住海盐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被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9)第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豪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豪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陆豪杰未经“OPPLE欧普”注册商标所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授权,通过购买无牌LED平板灯、“OPPLE欧普”纸质商标以及自行贴标、包装等方式,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假冒“欧普集成吊顶LED平板灯”予以销售营利,所销售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944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陆豪杰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坦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豪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陆某、鲍某、沈某的证言;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OPPLE欧普”商标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函、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材料;
海盐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支付宝交易信息和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豪杰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非法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944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陆豪杰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豪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