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6757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宛平南路200号2楼。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承,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家美,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欧罗机电设备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二区52幢2-1号。
经营者:盛燕丽,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欧罗机电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