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惠天宇副食百货门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崇文路高专西区。
经营者:李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惠天宇副食百货门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榆林市榆阳区惠天宇副食百货门市以其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惠天宇副食百货门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榆林市榆阳区惠天宇副食百货门市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榆林市榆阳区惠天宇副食百货门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同惠会审  判  员    宋小敏审  判  员    涂道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闫建军书  记  员   刘昕禹 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惠天宇副食百货门市,组织机构代码.。
    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民初408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一审原告提出撤回其起诉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
二、准许×××(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不准许×××(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