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53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10900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庆,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全又多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萧县大屯镇大屯街。
经营者:傅必武。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全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奥 审判员 欧阳顺 审判员 宋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李秋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