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160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快乐猪猪工艺礼品厂,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扬州市杨寿镇宝女村李岗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为扬州市邗江区五亭龙玩具城新大楼B栋1228。
经营者:惠志英,女,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系惠志英的丈夫。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邗江区快乐猪猪工艺礼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