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16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萌萌乐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828号五亭龙国际玩具礼品城。
法定代表人:吴明伟,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萌萌乐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