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1141号原告:王曦,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贝蒂恰恰舞蹈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梅家巷2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卫小英,总经理。
原告:武汉贝蒂丹斯舞蹈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3地块汉富街2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卫小英,董事长。
原告:武汉贝蒂舞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3地块汉富街2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曦,总经理。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三莎舞蹈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湘江西路曙光医疗器械公司南邻。
法定代表人:刘晓闯。
被告:广州贝蒂舞蹈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2688(仅限办公用途)(JM)。
法定代表人:王延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武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3575室。
法定代表人:董桂娟,执行董事。
原告王曦、武汉贝蒂恰恰舞蹈用品有限公司、武汉贝蒂丹斯舞蹈用品有限公司、武汉贝蒂舞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三莎舞蹈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贝蒂舞蹈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武跃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