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于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卫东加油站。
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上乐村镇—村东。
投资人:赵爱民。
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洪烟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李源屯镇车站。
经营者:蔡洪烟。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河南分公司)诉被告卫辉市卫东加油站、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洪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石化河南分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化河南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卫辉市卫东加油站和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洪烟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