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1002民初1884号原告:吕明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云飞,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吕明强与被告赵云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吕明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明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