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2282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534101)。
诉讼代表人:黄文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宇,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松雄,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诉被告高松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于2019年7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81元,合计3706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