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8564号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