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02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恒,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亨迪斯手机配件厂,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工业区****信用代码×××T9R。
经营者柳锦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亨迪斯手机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