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97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金骄阳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人民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金阳饮料厂,住所地:舞阳县人民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金骄阳饮品有限公司、漯河市金阳饮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王潇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