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204号 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保真糖酒超市,经营场所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中段。
经营者:石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
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东河区保真糖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邻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边学武 审判员 王 伟 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景文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