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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608号
案件名称王小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小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6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小林,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杯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小林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王小林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王小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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