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43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铭涛,男,199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育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保全,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怀集县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怀集县。
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元章,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18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日升,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盛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铭涛及其辩护人徐育超,被告人莫保全及其辩护人何志梅,被告人张元章及其辩护人陈日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铭涛自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莫保全自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元章自2018年6月开始,根据他人授意和安排,明知广州市白云区大冈西街33号4栋5楼仓库内储存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事装货、卸货等搬运工作,以获取每月3000元的工资。
2018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在上述仓库工作期间被抓获。
现场查获仓库内储存的物品:标有“AHC”商标标识的洗面奶共865瓶;
标有“AHC”商标标识的乳液共750瓶;
标有“AHC”商标标识的精华液共1020支;
标有“资生堂”商标标识的防晒露共8010支;
标有“innisfree”商标标识的绿茶面膜共860包;
标有“innisfree”商标标识的蜂蜜面膜字样的商品共720包;
标有“雪花秀”商标标识的洗面奶共1675支。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62400元。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控告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承诺书、权利人营业执照、代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价格证明等材料,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海价认定[2018]13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的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证人刘某、李某1、刘某转的证人证言,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铭涛、莫保全、张元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铭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莫保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张元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扣押的标有“AHC”商标标识的洗面奶共865瓶;
标有“AHC”商标标识的乳液共750瓶;
标有“AHC”商标标识的精华液共1020支;
标有“资生堂”商标标识的防晒露共8010支;
标有“innisfree”商标标识的绿茶面膜共860包;
标有“innisfree”商标标识的蜂蜜面膜字样的商品共720包;
标有“雪花秀”商标标识的洗面奶共1675支,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